河北省 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河北省

河北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7-29   浏览次数:0

第一条 为引导鼓励我省技术转移机构发展,加快推进技术转移体系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根据《河北省技术市场条例》《河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技术投融资等机构。

技术转移机构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或法人的内设机构。

第三条 省科技厅负责对省级技术转移机构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管委会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技术转移机构的建设发展、推荐和日常管理,并接受省科技厅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其业务范围是:

1. 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2. 知识产权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

3. 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

4. 中试、工程化等设计服务,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

5. 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

6. 科技成果展览、展示、交易及其平台服务;

7.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及统计服务;

8. 技术转移人才培训服务;

9. 其它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有关活动。

第五条 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独立的法人机构应为在河北省境内注册满1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内设机构的依托单位应为在河北省境内注册满1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 具有开展第四条中业务的能力,开展了相关业务,且已经取得一定成效。

3. 开展技术转移服务业务一年以上,有满足经营要求的固定经营场所、办公设备、信息平台;有稳定的客户群、一定数量的专家咨询队伍、有可靠的技术转移项目来源;有适合机构本身发展要求的独特商业模式、特色经营项目和核心竞争力。

4. 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有明确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章程、服务规范和程序、员工激励和惩处制度等。

第六条 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申请程序如下:

1. 符合第五条中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可登录河北省科技成果转化网进行在线申请,填写《河北省技术转移机构信息表》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

2.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管委会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技术转移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在线向省科技厅推荐。

3. 省科技厅对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管委会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技术转移机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即给予河北省技术转移机构编号,有效期三年。

第七条 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各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应于当年12月15日前在线填写《年度信息更新表》及《年度绩效报告表》。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编号:

1. 连续两年未进行年度信息更新和绩效报送的;

2. 存在虚报、造假、不诚信经营等情况,一经查实的;

3. 因从事的经营活动违法受到司法机关查处的;

4. 申请取消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编号的。

取消编号的机构不纳入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管理范围,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九条 省科技厅定期委托专业评价机构,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对技术转移机构进行绩效评价,作为年度评先、奖励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 省科技厅按技术转移机构促成科技成果向省内企业转移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省级技术转移机构补助。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应按一定比例从补助中对促成成果交易做出实际贡献的技术经纪人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应聘用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充实人员结构,强化服务基础和手段,完善服务功能,拓展服务领域,不断提高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服务和支撑的能力。

第十二条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管委会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将技术转移机构的管理纳入本地区及本单位的科技管理工作中,为技术转移机构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三条 河北省技术转移机构联盟应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协调整合各类资源,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提升我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效能。河北省技术转移机构可按照“自愿、平等、合作”原则加入省技术转移机构联盟,依法依规开展业务活动。

第十四条 河北省科技成果展示交易中心(河北省科技成果转化网)等常设技术市场应发挥核心枢纽作用,利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提供覆盖技术转移全链条的一站式服务。河北省技术转移机构以加盟的方式线上、线下入驻省科技成果展示交易中心和其他常设技术市场,提供科技金融服务、技术交易中介服务、科技成果转化及其增值服务和外延服务,通过市场化手段为科技成果供需双方提供精准筛查、精准识别、精准对接和精准服务,实现科技成果的高效转移转化和自身经济价值。

第十五条河北省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应广泛开展专业化、职业化的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建立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技术转移服务人才队伍。

第十六条 从事技术转移的机构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按照公平竞争、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业务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